捷顺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