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长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邵芳、黄启发(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长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 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