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 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 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第 1 页 共 5 页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一名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