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的行为,应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 理制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