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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国纪: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修订)
002636GDM(002636)2024-03-08 08:12

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 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