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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慈制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3 的委员为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