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慈制药: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修订)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