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联集团: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会后事项的承诺函(1)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德联集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原签字律师李环宇因个人原因从本所辞职, 现不再担任执业律师,签字律师由李环宇变更为曹志龙,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相 关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自通过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 年 6 月 28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的相关会 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说明及承诺如下: 一、本所变更签字人员情况说明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申请的发行人律师,为 本次发行申请出具相关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等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联集团"、"发行人"或"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