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联集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 (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