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 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提名 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二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