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诚药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1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