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威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根据重要 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