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 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 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 足下列条件: 第 1 页 共 9 页 (一)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