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1 特此说明。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支付现 金购买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新疆雪峰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1%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 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 及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等) 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 情形,最近三十六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