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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商誉减值测试内部控制制度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誉减值测试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公司")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存在 "商誉"事项的所有子公司、子公司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 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 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商誉进行减值 测试,重点关注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恰当考虑该减值 迹象的影响,定期或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不论其是 否存在减值迹象,公司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 公司应合理区分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 补偿事项,不得以业绩补偿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