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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智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3月)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