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云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徐忠建、朱必亮等53名交易对方持有的速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18,448,878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74.97%;同时向包括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海汇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合计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 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 后认为: 一、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 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股票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截至本说明签署日,速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 完成,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