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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官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00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9075040000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金官兴: 你在拟担任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时,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并经公司披 露,其中第三十五项为"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声明 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你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与声明事实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 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