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岭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人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 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 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