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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002728TY PHAR.(002728)2023-12-07 10:28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特 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 为,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 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 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