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光华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002741GHKJ(002741)2023-09-13 10: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三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监发〔2001〕37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 司法部令第 41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 法部公告[2010]第 33 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