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材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 1 页 共 14 页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