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0月)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 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1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