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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尔特: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002790R&T(002790)2024-04-22 13:41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 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一条 为完善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