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 上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