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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隆股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002871WEFLO(002871)2024-08-22 10:45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www.deheheng.com |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 | | --- | |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5 | |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5 | | 四、结论意见 10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461号 4-1-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Tel:(+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 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