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730 号 关于对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伟隆股份董事长范庆伟、时任总经理李会君,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当事人: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春 阳路 789 号; 范庆伟,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会君,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克平,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隆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1 — 2021 年 12 月 10 日,伟隆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全 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将所持子公司青岛即聚机电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即聚机电")49%股权转让给吕仁红,转让价 格为 2,450 万元。2022 年 4 月 27 日,伟隆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将所持即聚机 电剩余 51%股权转让给吕仁红、宫相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