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光生物: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本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 其作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本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 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持股计划相 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2月5日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审 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监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