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 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二)对公司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总经理提出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