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 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以及《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 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 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1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