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220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等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 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