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 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三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