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1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