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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立、朱松、谢颖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002945CLS(002945)2024-05-10 05:31

你公司在2024年2月18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后,迟至2024年2月27日才进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 定。林立作为公司董事长、朱松作为公司总经理、谢颖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 五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 规范运作水平,采取切实有效举措,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5081 分 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