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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摩高科的监管函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李玉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30 号 李玉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2022 年 6 月 2 日,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摩高科")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提名李玉华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李玉华担任北摩高科独 立董事至今。根据当时规定,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 除应当确保候选人具备独立性、符合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等任职资格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 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但 李玉华、公司董事会分别在《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独立董 事提名人声明》中对于"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一栏均勾选"是",与事实不符。 1 李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