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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控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0月)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一名委员担任召集人, 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 人职责。 第七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 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 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薪酬与考核委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