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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控股: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0月)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 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 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