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控股: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鹏控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1. 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公司章程》; 2. 公司现行有效的《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 公司2024年4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的《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 告》; 4. 公司2024年4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东东鹏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10.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