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核: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广核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 现行有效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2024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4 年第二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