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科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关 于 无 锡 宝 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世 纪 同 仁 律 师 事 务 所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编: 2 10019 电话: + 8 6 2 5 - 83304480 传真: + 8 6 2 5 - 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2020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第 三 个 行 权 期 行 权 条 件 未 成 就 及 注 销 部 分 股 票 期 权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 定需要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宝通科 技的如下保证:宝通科技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 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