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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天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 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 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