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康新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五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 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与股 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