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电源: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对其下属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不得因权利交 由下属委员会行使而免除其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三至四名董事组成,董事可以同时担任多个 1 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