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能科: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释义" 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核查意见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 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如无特殊说明则均为四舍五入而致。 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致: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新能科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海新 能科拟出售持有的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方焦化或目标公司) 7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在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现就本次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