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仁药业: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10月修订) 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 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