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1 月) 第四条 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 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 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 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