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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1 月修订) 元力活性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福建 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 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