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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00190WELL.E(300190)2024-04-23 11:32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 督管 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