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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程: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修订)
300208QDZC(300208)2023-12-12 10:07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 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 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4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 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