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ST中程的监管函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36 号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特此函告。 2024 年 8 月 7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 讼的公告》显示,2024 年 1 月 18 日至 7 月 29 日,你公司累 计发生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 3,540.38 万元;8 月 1 日,你 公司收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涉案金额 3,874.97 万元。综上,截至 2024 年 8 月 1 日,你公司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 7,415.35 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为 20.30%, 达到披露标准,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8. ...